“親子鑒定是把雙刃劍,如果用得不當,很可能成為親情殺手,不僅讓當事人很受傷,還可能破壞家庭與社會的穩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宋江濤說,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于是否允許產前親子鑒定尚無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做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做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做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其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由此可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于產前親子鑒定不鼓勵,亦不禁止。
法律界人士指出,親子鑒定可分為司法親子鑒定和個人親子鑒定。司法鑒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個人鑒定僅是對個人遺傳基因所做的生物學比對,鑒定流程相對簡單,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相關鑒定機構在為當事人進行鑒定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操作,當事人必須親自來到鑒定機構,提供相關證件并拍照按指紋存檔,出具的鑒定結論才會被司法機關作為有效證據采用。而當事人的相關資料也會被鑒定機構至少保存30年以上,亦不會對外公開。如果,當事人僅向鑒定機構提供了相關檢材,其鑒定結論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經驗豐富的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徐蘇介紹說。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于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其他證據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
徐蘇說,由于親子鑒定涉及人身,所以不能強制。進行親子鑒定的首要條件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但為保證親子鑒定結論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法院作為中立者不能為任何一方主動采集對一方有利的證據,因此,當事人不申請親子鑒定的,法院不依職權進行鑒定。如果一方申請做親子鑒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可以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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